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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1、诉讼费用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部分再审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及申请执行的,应交纳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亦应由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按规定标准公开收取。

  (1)、诉讼费用的预交

  1)、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受理费,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申请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2)、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济的;

  6)、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

  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3)、诉讼费用的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4)、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6)、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7)、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8)、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9)、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2、诉讼费收费办法速算表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标的额×0.5%+500元。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三)、执行费收费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1% +67400元。

  (四)、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0元;

  3)、 1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5%+520元。

  其余案件如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海事案件等收费标准比较统一,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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