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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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 ||
1、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的标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没有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起诉; ②原告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起诉的,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③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当事人起诉应向立案庭递交如下材料,并填写提交材料清单: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为被告的人数); (2)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特殊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金融许可证、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等);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事人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 (5)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交诉状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6)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供); (7)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8)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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