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采草料不慎掉入废井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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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 ||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人郭丽(化名)因到废井旁给羊采草料不慎跌入井中丢命,废井所有人沾化某老年福利中心因未做任何防护,被判承担30%的责任。 家住沾化的郭丽,平日里除了地里的农活,自己还养了十多只羊。2013年冬的一个上午,郭丽像往常一样到老年福利中心附近给饲养的羊准备饲料,由于冬天下雪路面打滑,饲料没有准备好,自己脚下一滑跌进了废弃的井中,当场死亡。家人在久等不来的情况下到处寻找,最后在废井中找到了郭丽。家人认识到郭丽的死与没有设置任何明显标志的废井有关,经过几次协商,与废井所有人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将沾化某福利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保护,本案所涉水井是20世纪90年代初,老年福利中心因没有固定的生活用水,在院落外南略偏东约30米、老年福利中心原养鱼池西南角处,自行挖掘的。几年后,因老年福利中心通上自来水,该水井一直未再使用。老年福利中心作为管理人,负有对水井采取添加覆盖物、防围或设置警示标志甚至填埋等管理职责,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老年福利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管理责任,且管理行为的缺失是构成郭丽落井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老年福利中心应对郭丽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事故发生于上午,视线较好,且事发于冬季,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照片,井口周围的植被均已枯萎,井口并非不易辨认,井口周围堆积的树枝也并未将井口覆盖而是在井口一侧,郭丽作为具备正常认知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发现并自行避开井口,其跌入井中应属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再结合事发时井口周围尚有积雪的实际情况,老年福利中心的赔偿比例应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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