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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本为谈感情 不想伤了身体没了感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8日

  同学聚会老友相见,往往免不了推杯换盏,但酒精一上头,同窗情谊很有可能就被抛诸脑后。2013年11月的一天,沾化区的尹强(化名)组织了七八个同学在某饭店聚会,同学之间无话不谈,餐桌上的气氛非常融洽,大家互相敬酒,一顿饭下来,全部都喝得东倒西歪。

  结清饭费后,尹强和老同学们一起走出酒店大门,这时,尹强发现在自己的前方,同学董立华(化名)与另外一名同学互相搂在一起,跌跌撞撞往前走,董立华还不停拖拽那名同学。跟在后面的尹强以为董立华在欺负人,于是连忙上前阻拦,并半开玩笑地让董立华收敛。谁知道,酒精上头的两人听着彼此说出来的话都带着挑衅的意味,董立华被尹强的多管闲事激怒,于是和尹强推搡起来,并不慎将尹强摔倒在地上受了伤。尹强在地上血流如注,见状,同学们的酒劲都醒了大半,连忙将他送往滨州人民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尹强的伤势严重,竟构成十级伤残。本来好端端的老同学,吃了一顿饭就成了残废,董立华后悔极了,并给尹强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好好的一场同学聚会,最终闹得不欢而散。

  经过13天的住院治疗,尹强共花去了11万余元,这笔巨款让董立华打了退堂鼓,在垫付医疗费8500元后,其他费用便拒绝再赔付。无奈之下,尹强把同学董立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董立华履行赔偿责任。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尹强与被告董立华系同学关系,同学聚餐后在一起说笑、玩闹,系同学之间深厚友情的外在表现。被告董立华酒后不慎将原告摔伤,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本意,但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原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酒后说笑的话语对酒后敏感、冲动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并导致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告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董立华承担尹强所有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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