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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招来的横祸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8日

  近日,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重大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案。当事人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56686.46元。

  2014年 8月的一天,王某在自家经营的汽车维修部里正忙着,老主顾孟某开着自己的主挂车来修理。双方打了个招呼,王某便到车底去检查,可孟某没有注意到而是怕车碍事,发动车辆倒车,导致王某头部被车辆严重撞伤。事故发生后,孟某及时报警。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44 384.21元。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此车在人保滨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王某、孟某对事故由孟某承担全部责任均无异议。孟某垫付医药费1万元。但孟某自认为自己的车入了保险本人再不垫付。王某于2014年9月将孟某及人保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孟某,在原告维修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发动车辆将原告撞伤,存在过错,且原被告均对由被告孟某承担全部责任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孟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判决人保滨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68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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