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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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1日 | ||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区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2013年11月13日沾化县(原)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的有关决定,沾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4名,实际任命51人。其中19名于今年6月已任期届满,现有人民陪审员32名。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衔接,拟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 二、选任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即1994年12月1日前出生);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群众威望较高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其他条件: (1)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2)有时间、精力按时参与案件审判工作; (3)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沾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既要体现普遍性,又要保障人民法庭及其他审判业务部门案件类型纠纷的专业需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推荐或申请人员中曾任人民陪审员或现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优先选任。 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区人大常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五、选任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1、公开、推荐和申请报名(11月1日—11月10日)。我院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名额、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并接受有关单位推荐和公民申请。 2、初步确定名单和征求意见(11月13日—11月17日)。我院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会同司法局调查、考察。 3、人选确定和报送审核(11月20日—11月30日)。法院根据审查结果经院长或院党组会议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核。 4、任命(12月)。陪审员人选经审核确定后,由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公告。经人大任命后,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并将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备案。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1日 报名注意事项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填写)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填写) 3、人民陪审员人选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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